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道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朱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张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道垒与被告朱金海、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道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海、张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道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金海、被告张会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至判决履行之日按年息12%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朱金海、被告张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9日,朱金海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刘道垒现金60,000元,并约定年息12%,由张会担保,2020年5月偿还30,000元,余款刘道垒多次催要朱金海、张会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朱金海辩称,借款属实,已经偿还了一部分,还剩余2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10月19日,朱金海向刘道垒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如未按时偿还总额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被告张会作为担保人。
庭审中,关于借款的数额,被告朱金海陈述还有28000元没有偿还,原告予以认可,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道垒与朱金海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的数额,被告朱金海主张尚欠28000元,原告予以认可,且原告放弃利息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会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依法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条中没有明确偿还期限,原告主张权利在保证期内,被告张会应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以上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对被告朱金海依法行使追偿权。被告张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道垒借款28000元。
二、被告张会对被告朱金海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对被告朱金海依法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朱金海、张会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