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某,男,1990年5月18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系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于2019年10月30日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思恭郡D9组团4栋1单元18楼3号,并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对离婚后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被告郑某向本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居住证明》、电费发票及缴费记录能够证实至本案起诉时被告郑某确已在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思恭郡D9组团4栋1单元18楼(层)3号居住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在被告郑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郑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郑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郑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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