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美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代理人:周海,北京润朗(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景勋,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美美与被执行人陈景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0425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697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故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7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