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大龙经济开发区石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8277827X2。

法定代表人:曾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玲丽,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陈明刚,重庆嘉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洪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首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以被执行人洪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洪华在贵州邦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有40%公司股权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洪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7日、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洪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洪华名下银行卡上有5184.02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网络司法冻结,于2021年8月4日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子账号,于2021年8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办理支付标的款相关手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以(2021)湘1227执恢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洪华在贵州兴邦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公司股权。经核实,被执行人洪华在贵州兴邦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确实存在,但该公司尚未投入使用,厂房地点尚未通电,从未进行生产,也没有产生收益。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对该情况也已掌握,同意不处置被执行人洪华在该公司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洪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其名下登记有十一套住宅,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未处理,我院已做轮候查封。于2021年6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洪华住房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6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洪华持有车辆情况,其名下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7月10日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了解到洪华为该村村民,本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洪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至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处置价值,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6259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被本院划拨的5184.02元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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