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辉,男性,1979年06月22出生,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李伟民,男性,1972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与被执行人李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豫1082执151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张建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