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负责人:刘尚磊,该支行行长。 被保全人:周少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包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潘新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赵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与被保全人周少青、马美兰、包玉军、潘新萍、赵玉虎、张静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周少青、马美兰、包玉军、潘新萍、赵玉虎、张静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1,254.12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5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新2324执保233号案对被保全人周少青、马美兰、包玉军、潘新萍、赵玉虎、张静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1,254.12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