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城西村六社2栋2(F)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5QQU738。
法定代表人:吴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聪,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卿丽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