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票市金华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
法定代表人:金玉伟,经理。
被申请人李中秋,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票市金华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凌海市沈家台张杠采石厂、李中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票市金华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中秋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700000元为限。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26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北票市金华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朝阳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26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被申请人李中秋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李中秋共有以下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200118030919;盛京银行6231080310682349。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2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票市金华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义辉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中秋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