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张新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建超与被告张新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138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新阳于2021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朱建超赔偿款2000元; 二、原告朱建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朱建超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宏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卞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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