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福,男,汉族,1970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平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92801MA78XNLU9W,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会馆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刚,库尔勒市团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田福与被告新疆平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被告平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8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告到第二师三十三团三连新疆宏润绿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地点在三十三团三连新疆亿亩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亩田公司)彩钢板房地基土建项目工地工作,岗位是建筑工人,工作时间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1月25日,工作结束后,带班人刘生田、平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平在补充协议和工资表签字拖欠原告工28500元。上述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院。

被告辩称

被告平德公司辩称:被告与亿亩田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亿亩田公司将其第二师三十三团三连滴灌带厂1、2号厂棚承包给被告。被告又将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刘生田,刘生田再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田福。田福系刘生田的劳务承包方,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已向田福支付70000元劳务费。综上,田福的工资应由刘生田支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平德公司与亿亩田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亿亩田公司将其第二师三十三团三连亿万亩农田滴灌带厂1、2号厂棚承包给平德公司。 2020年9月22日,平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平与刘生田签订《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陈世平将上述工程的土建部分承包给刘生田。 2020年9月23日,刘生田与田福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第二师三十三团三连滴灌带,劳务施工范围为土建部分的全部劳务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款项支付按平德公司和刘生田签订的合同每比支付,刘生田出据手续,田福直接从平德公司陈世平手中领取,完工劳务费结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陈世平与刘生田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陈世平按刘生田签订的《劳务协议》需支付部分劳务工资,劳务工资以实名制进行造表,陈世平和刘生田签字认可,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后结算总工资余款在完工后五日内全部付清,付清后陈世平与刘生田进行结算。工地所需材料经陈世平和刘生田价格认可后,陈世平直接支付材料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该《补充协议》由陈世平、刘生田以及劳务方田福签字认可,但未注明签订时间。 2020年11月27日,田福作为劳务施工方,制作《欠民工工资表》一份,共计欠17名劳务工工资141440元,其中包括欠田福28500元。该工资表由17名劳务工签字认可,田福在工资表下方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若有虚假愿承担责任。同时刘生田也在工资表下方签字认可,并注明情况属实,同意按自己与陈世平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履行,由陈世平直接支付,如有虚假愿承担责任。 另查明,陈世平按照田福制作《欠民工工资表》已向15名劳务工支付了工资,但是丁元其、田福的工资与陈世平存在争议尚未解决。此外,田福在劳务施工过程中,陈世平已向田福支付工程前期工资7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协议》、《补充协议》、《欠民工工资表》、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平德公司与田福之间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但是按照刘生田与田福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以及平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平与刘生田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田福以及田福雇佣的工人劳务费均由平德公司的法宝代表人陈世平先直接支付,最后由陈世平和刘生田结算;再结合陈世平已向田福直接支付工程前期劳务费70000元的事实,因此,田福向平德公司主张劳务费具有事实依据。关于田福主张的劳务费28500元,由刘生田签字认可以《欠民工工资表》证实,且陈世平按照该工资表的欠款数额已向其他15人支付劳务费,故本院对田福的诉讼请求,予以支付。如果平德公司向田福支付劳务费后,可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刘生田再行结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平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福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被告新疆平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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