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姜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黄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姜利与黄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黄智勇同意给付原告郭姜利本金11万元和利息3万元及诉讼费2052元,共计14.2052万元,其中被告黄智勇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郭姜利2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郭姜利3万元,剩余款项被告黄智勇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双方了结此案;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给付原告借款,从被告黄智勇违约之日起,扣除被告已给付部分,剩余全部款项原告郭姜利可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并且被告黄智勇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因黄智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姜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房产证号:00××19)的房屋,该房屋已走完司法拍卖程序,并已分配完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智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