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东风路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41008257580R。

法定代表人:柯承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丘海一横路锦湖花苑1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194226。

法定代表人:陈光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与海南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9)琼97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作出的昌水罚字[2017]第2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补缴城镇污水处理费58251.40元,并处罚58251.40元,共计116502.80元。因被执行人海南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海南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应继续履行支付116502.8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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