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30万元的利息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659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日被告刘某某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5%,2012年9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只陆续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25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辩称,欠钱数额对的,当时说的有利息,30万元是3分的利息,给了几个月的利息记不清了,拿钱应该还,我主要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3分,2012年9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25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人民调解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之间的借款有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对原告白某某的借款依法应予归还。关于利息,双方对其中30万元口头约定明确,被告亦予认可,被告应依法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归还原告白某某借款35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至实际执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6元,由被告刘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探明
人民陪审员 穆生旺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