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市委对过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丁庆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绍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绍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绍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聊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守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