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4459B。 负责人:梁超颖,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进,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瑞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蒙嘉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邓瑞强、蒙嘉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永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兆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