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蓝文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胜,北海市海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小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陈世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蓝文凤与被执行人徐小莲、陈世标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7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第一期债务3万元,余下债务正在分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