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翁祖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大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翁祖文申请执行郑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郑大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850.00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大福在金额机构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郑大福在金额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1850.00元(已协助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