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
负责人:杜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儒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珍,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炳煌,男,1983年出生,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培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与被告黄炳煌、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黄炳煌偿还借款余额224764.68元,及其所欠原告的利息及罚息1841.92元(从2020年12月23日计算至2021年3月9日止)并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及罚息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判令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4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一手贷)字(工)行(新市街)支行(2012)年(115)号,约定到期日为2027年11月2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其中抵押物为被告黄炳煌购买的位于阳泉市城区XXX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76平方米,预抵押登记号:阳房预城字第YTXXXXXX号。被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笔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直至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为止(截至起诉日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截止2021年3月9日,被告黄炳煌已多次连续违约,贷款余额282951.79元未还,拖欠贷款本金4570.21元,利息及罚息1841.92元一直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无法提供被告黄炳煌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黄炳煌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