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克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胡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克保与胡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松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九亭支行账户的存款7584.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旭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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