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克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胡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克保与胡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松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九亭支行账户的存款7584.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旭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