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固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435.69元及其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