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席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14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席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任某的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110600元(2013年12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按年利率12%计算),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本案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积极启动执行程序,依法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席某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422159998013010XXXX有存款人民币1966.6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96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被执行人席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任某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席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行为。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席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甘谷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席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席某名下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席某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席某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