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宗云,男。

被执行人鹤岗市红旗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春,职务:鹤岗市红旗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职务:鹤岗市红旗煤矿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云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红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红旗煤矿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17,946.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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