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区文娟五金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李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欣,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区文娟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东营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被告东营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东营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照以下方式解决: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该约定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该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东营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东营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东营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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