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81号紫金广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804832785E。
负责人:许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遵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