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树国,男,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继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郭继文诉原审被告王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2日做出(2010)黑新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院于2010年月22日作出(2010)黑新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郭继文诉被告王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