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义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348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已予以冻结;四、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无期。本院将该案的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3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