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元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顺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元吉与被告马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元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元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顺美偿还原告苏元吉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马顺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0日,马顺美向苏元吉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该款经苏元吉多次催要,马顺美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辩称
马顺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被告马顺美向原告苏元吉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苏元吉多次催要,马顺美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苏元吉可随时要求马顺美还款,马顺美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苏元吉要求被告马顺美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顺美返还原告苏元吉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顺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