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元堂,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告:赵良英,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告:赵良琼,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告:赵佩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黄元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赵桂珍,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元堂、赵良英、赵良琼、赵佩琳诉被告黄元旺、赵桂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元堂、赵良英、赵良琼、赵佩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元堂、赵良英、赵良琼、赵佩琳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元堂、赵良英、赵良琼、赵佩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元堂、赵良英、赵良琼、赵佩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