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师洋,道外区永源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张春玲,女,1969年3月4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宏波与张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等信息,到相关部门调取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公积金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春玲名银行卡有两处存款可供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2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1245元已冻结并划拨至法院账户;三处保险账户可供执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账户账户内的5974.7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账户内账户内的共计1551.84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保险账户内的6122.06元划拨至法院账户,以上存款共计16893.60元,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张春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请求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不持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张春玲尚有84256.4元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费未履行,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宏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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