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武贵,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云南华坪县人,小学文化,务工。

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武贵诉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武贵、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武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99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4年被被告单位聘为后勤保卫人员,其岗位职责是负责守厂工作,但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任职期间,因被告处于技改生产状态,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工资,截止起诉时尚欠原告工资59940元。2020年6月被告已被政府通知政策性关闭,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辩称,根据工资证明的金额,原告起诉的金额跟工资证明金额符合就是真实的。

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出示了下列证据:1、工资证明;2、欠条;3、工资表;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资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出具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被被告聘请作为守厂人员。期间被告差欠原告部分工资,2021年4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武贵2014年2015年工资共计59940元。该笔工资经原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后,被告聘请原告作为守厂人员,原告已按照约定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资599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武贵工资599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被告华坪县河西仙人洞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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