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奉新县盛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奉新县赤田镇十五里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516276555。

法定代表人:武忠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江西省高安市。(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10236098。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奉新县盛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武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原告的赣C×××××号半牵引车在被告处购买了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2018年12月15日6时50分许,原告允许的驾驶员刘小平驾驶上述保险车辆牵引赣C×××××号车沿泉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926KM+2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芝山大队勘查现场确认了上述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造成高速公路的损失,经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对损失进行核算,作出(2018)第121501号公路赔偿通知书,为此原告赔偿高速公路损失23300元。上述损失构成交强险责任及第三者险责任,扣除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的2000元,被告理应在第三者险中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被拒,特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前列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不应做相应赔付,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一、机动车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驾驶员刘小平无驾驶货运半挂牵引车从业资格证,不属于保险责任。二、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2014版)责任免除(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约定,应当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对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请求依法核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5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刘小平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泉南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926KM+200米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对公路设施损失进行核算后,向刘小平发出了赔偿23300元的公路赔偿通知书,该款由原告缴纳。赣C×××××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200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遭拒,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赣C×××××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赣C×××××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理赔,故原告尚未获赔的损失21300元应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提出驾驶员刘小平无从业资格证,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意见,并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欲证实其该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仅是独立的保险条款,不能证明系本案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未进一步证明双方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其已向原告提示和释明了条款中关于减轻或免除其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同》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奉新县盛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刘海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