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志祥,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黔江区玉丹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谊路(鑫众磊家居建材城)2号楼4单元1层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AJG368。
经营者:谢玉丹,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志祥与被申请人黔江区玉丹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玉丹装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渝011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玉丹装饰向本院作出书面说明,自愿放弃对(2021)渝011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亦不再因该事项与申请人发生任何纠纷,同时,经本院与申请人沟通协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原审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志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志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陆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