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正安县视觉古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DUJE129。

法定代表人:邓光海,男,汉族,系该公司店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婵与被告正安县视觉古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古摄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婵、被告古摄影法定代表人邓光海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照相费用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10日,原告到古摄影为孩子拍摄宝宝照,约定金额为500元,原告当即支付完毕。后因被告门店无故关门,原告联系被告未果,通过正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未成,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古摄影辩称:古摄影于2019年4月13日开始是张毅在经营和管理,张毅是正安行行摄摄婚纱店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负责人,张毅是大股东,客户后期在古摄影拍摄的钱都是张毅收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日,原告杜婵经与古摄影协商,确定由古摄影为其孩子拍摄照片后,并于当日通过现金向古摄影支付了费用500元,双方约定了拍摄时间。2020年5月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返还拍摄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庭审笔录、视觉古视影生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由被告用自己的材料、设备、技能为原告孩子拍摄照片,原告系定做人,被告系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费用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拍摄任务,且已关门停业,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拍摄费用,应视为双方承揽合同关系自动解除,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所交费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答辩称费用不是由其收取的问题,因本案中承揽人不能要求定做人对承揽人的经营和组成情况清楚,定做人只看重古摄影招牌并与之对接,被告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或其他超越合同相对性的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正安县视觉古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杜婵拍照费用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正安县视觉古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于该款原告杜婵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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