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太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婉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桂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圣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太平因与被上诉人林桂瑄、刘圣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陈太平、刘圣德、林桂瑄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太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4.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