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湖口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51644375R。 法定代表人:陈抱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湖口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1年0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