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湖口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51644375R。 法定代表人:陈抱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湖口县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1年0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玲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