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华夏润田置业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南华夏润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华鹰支行,账号:17×××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中支行,账号:41×××12;开户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城广场分行,账号:12×××53)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河南华夏润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2层204,4层402,5层502、503、504,6层603、604,7层702,8层802、803、804,9层901、902、904,10层1002、1003、1004,11层1104,12层1203,13层1303、1304,14层1404,15层1503、1504,16层1601、1602、1603、1604,17层1702、1703,19层1903、1904,20层2003,21层2103、2104,22层2202、2203、2204,23层2301、2302、2303、2304,24层2403,25层2502、2503、2504;26层2601、2602、2604,27层2703、2704,28层2803、2804,29层2901、2902、2903、2904,30层3003、3004;7#楼2单元1层、105、106、107、108,2层207、208,3层305,5层505、506、508,6层605、606、607、608,7层705、706、707,8层806,9层905、906,10层1005,11层1106、1108,12层1205、1208,13层1305、1306、1308,15层1505、1506、1508,16层1605、1606、1608,17层1705、1706、1708,19层1905、1907,20层2006、2007、2008,21层2105、2106、2107、2108,22层2208,23层2305、2307、2308;3#楼1单元1层101、102,2层201、202、203,3层301、302、303、304,4层401、402、403、404,5层501、502、503、504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总限额82340000元)。 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104412021300178)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8234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南华夏润田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华夏润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华鹰支行,账号:17×××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中支行,账号:41×××12;开户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鹰城广场分行,账号:12×××53)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河南华夏润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2层204,4层402,5层502、503、504,6层603、604,7层702,8层802、803、804,9层901、902、904,10层1002、1003、1004,11层1104,12层1203,13层1303、1304,14层1404,15层1503、1504,16层1601、1602、1603、1604,17层1702、1703,19层1903、1904,20层2003,21层2103、2104,22层2202、2203、2204,23层2301、2302、2303、2304,24层2403,25层2502、2503、2504;26层2601、2602、2604,27层2703、2704,28层2803、2804,29层2901、2902、2903、2904,30层3003、3004;7#楼2单元1层、105、106、107、108,2层207、208,3层305,5层505、506、508,6层605、606、607、608,7层705、706、707,8层806,9层905、906,10层1005,11层1106、1108,12层1205、1208,13层1305、1306、1308,15层1505、1506、1508,16层1605、1606、1608,17层1705、1706、1708,19层1905、1907,20层2006、2007、2008,21层2105、2106、2107、2108,22层2208,23层2305、2307、2308;3#楼1单元1层101、102,2层201、202、203,3层301、302、303、304,4层401、402、403、404,5层501、502、503、504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总限额8234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104412021300178)。 案件申请费5000,由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