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蔡子鹏,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黄嵘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勇波与黄超、黄嵘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超、黄嵘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本院辖区内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超、黄嵘淋的银行存款7086元,该款已经返还申请执行人。余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超、黄嵘淋的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奕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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