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天跃,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徐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周英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向天跃与徐志锋、周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2民初30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英勤的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内无存款,2、我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发布协助查询通知书,经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名下无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查询到被执行人周英勤名下有保险,已于2021年6月18日提取被执行人周英勤名下保险,于2021年6月23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周英勤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暂扣,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志锋、周英勤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不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