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普兰尼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武红莲。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普兰尼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西普兰尼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香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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