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619840302241X,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兴隆村陡西组*号。 被执行人:张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10246115,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李相公庄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磊未履行(2021)豫132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8743.3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闪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