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合军,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海臣,男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峰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502民初981号判决,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海臣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