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娟,内蒙古惟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内蒙古惟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郝润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郝润刚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代偿款24809.29元、案件受理费35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查询被执行人各商业银行、支付宝、证券、保险等账户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现场查询不动产、公积金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郝润刚现住房为唯一住房,且有抵押权登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常生 审判员 刘艳涛 审判员 齐满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