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某,住临夏市。

被告:魏某,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第三人:王某,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审理经过原告吴某与被告魏某、第三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乔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11万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合法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原告经人介绍与第三人王某相识,被告魏某和第三人王某在定西市××县开设沙厂,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给沙厂打工,每月工资4000元,后因沙厂生意不佳,导致关门停业,沙厂无钱支付原告工资,被告魏某亲手写下欠条一份,暂欠原告工资11万元,并承诺到2017年年底付清(见欠条复印件)。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给被告和第三人打电话要求付清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以无钱给付为由,一直推到现在。被告的行为完全失去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早日追回被拖欠的血汗钱,现依法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1万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是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祁晓贤

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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