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景永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景永康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合伙利润47666.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49.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景永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受理王丹与景永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2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1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保险现金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贵A×××××号奇瑞牌车辆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该车辆。 二、2021年01月25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景永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2月0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景永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07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时间为两年。 四、2021年02月24日,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景永康未缴纳公积金。 五、2021年06月21日,本院与被执行人景永康户籍所在地警务助理电话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0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景永康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07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丹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丹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丹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景永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景永康无财产可供执行,王丹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3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景永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 洋 审判员 薛顺利 审判员 龙书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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