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家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北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82439G。

法定代表人:王凤臣,总经理。

被告: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苏德福,校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上述两被告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孙家业与被告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家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启、被告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家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20000元及其欠款期间的利息。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及8000元架管款,即只请求判处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1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孙家业使用莒南县坪上镇宏达石雕厂(已被吊销)资质与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分别于2006年8月、10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经双方核算,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至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12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辩称,拖欠原告112000元工程款属实,但欠其8000元架管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可。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孙家业以莒南坪上镇宏达石雕厂(已被吊销)的名义与被告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签订的千手观音塑像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340000元,合同工期为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被告已经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项。2、原告孙家业与被告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孙家业为被告建设平安殿塑像五座,约定工程款70000元,合同工期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26日,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项。3、上述两项合同书中载明,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项数额为288000元。原告提出,被告还支付过10000元未写在合同书中。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提出,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确认共计112000元工程款未付给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8月,原告孙家业以莒南坪上镇宏达石雕厂的名义与被告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签订千手观音塑像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款为340000元,工期为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11月30日。2006年11月,原告孙家业与被告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建设平安殿塑像五座,约定工程款70000元,合同工期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26日。上述两项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98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12000元。

另查明,2003年9月22日照市教育局批复同意筹建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批复载明“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属于岚山办事处引资建设项目磴山旅游区综合开发的组成部分”。被告磴山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最初名称为“山东梦之岛旅游产业文化有限公司”,后几经更名,现名称为“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自2003年开发建设之初,被告在该风景区建设管理过程中均使用“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字样的印章,后被告磴山公司成立后,与“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有关的印章仍继续使用,两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志和,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家业与被告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已经进行结算,并已经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原告现请求被告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支付剩余工程欠款112000元,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磴山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外部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蹬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家业工程款1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预交1350元)由被告山东蹬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日照耕海文化艺术学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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