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心臣、朱珂(实习),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上海冯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庆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义龙集团(阿泥社区旁边)。

法定代表人:邓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大海与被告潘高峰、上海冯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罗大海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大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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