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方维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方维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20)黔0422刑初1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维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维金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维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方维金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方维金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方维金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方维金户籍所在地普定县补郎乡干河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方维金在年前已外出,村委无其联系方式,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维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方维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方维金尚未执行的罚金为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