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石珍 被执行人:周小香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石珍、周小香追偿权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2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石珍、周小香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嘉禾县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267号调解书由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纲要 审判员  彭湘华 审判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鸣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