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绍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绍友依据(2020)渝024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绍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王权向申请执行人胡绍友支付24513.68元。支付时间:由被执行人王权于2021年5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胡绍友支付4513.68元;由被执行人王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胡绍友支付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王权于2021年5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胡绍友支付案件受理费261.73元;执行费271.63元由被执行人王权于2021年9月30日前缴到本院;三、申请执行人胡绍友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如被执行人王权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绍友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16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20)渝024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