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欣。
被执行人:袁乾。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欣与被执行人袁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袁乾名下的车牌号为x汽车一辆;
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康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 鑫